
1、通常情況下,當日死亡數量達到了養殖群體的0、1%以上時,就應進行給藥治療。
2、給藥時間一般選擇在晴天上午11時前(一般為9:00~11:00)或下午3時后(一般為15:00~17:00)給藥,因為這時藥生效快、藥效強、毒副作用小。
3、最適給藥時間的確定應考慮以下方面
(1)漁藥理化性質
多數漁藥在遍灑給藥古過程中都要消耗水中的氧氣,因而不適宜在傍晚或者夜間用藥(某些有氧釋放的藥物除外,如過氧化鈣、雙氧水等);外用殺蟲劑不宜在清晨或陰雨天給藥,因為此時用藥不僅藥效低,還會造成水生動物缺氧浮頭,甚至泛池。
(2)天氣情況
池塘潑灑漁藥,宜在上午或下午施用,避開中午陽光直射時間,以免影響藥效;陰雨天、悶熱天氣、魚蝦浮頭時不得給藥。